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條例

更新时间: 2024-02-04 14:39:43

最佳答案

第一條 為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由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文化教育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規範開展教學活動,保證教育質量,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定、黨的工作同步開展。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實行主管部門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以主管部門管理為主,同時接受所在地黨組織的指導和管理。

設定標準

第六條 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舉辦者。

1.舉辦者是法人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2.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二)有合法的名稱。

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名稱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符合登記機關管理規定。

(三)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1.決策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行政負責人(校長)、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執行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以校長(行政負責人)為主要管理人員的執行機構,校長(行政負責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3.監督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監督機構。決策機構成員和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或兼任監事人員。

(四)有符合任職條件的管理人員。

1.法定代表人。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由決策機構負責人(董事長或理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校長)擔任。

2.行政負責人(校長)。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行政負責人(校長)。行政負責人(校長)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和教育從業經歷,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3.管理人員。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的教學管理、財務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人員。

(五)有與培訓專案、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1.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專案、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相對穩定、素質較高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3。

2.聘任的專兼職教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其中,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3.不得聘用中小學校在職教師,聘用外籍教師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有與培訓專案、規模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校外培訓機構開辦資金不少於20萬元,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夠保障培訓活動正常開展。

(七)有與培訓專案、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地及設施裝置。

1.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建築、消防、環保、衛生、抗震、防雷、用電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場所。消防、安防等設施裝置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要求。不得使用危房、廠房、地下室、車庫等不適合辦學和有安全隱患的場地辦學。

2.校外培訓機構實際使用的辦學場地建築總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的生均建築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3.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有滿足培訓活動需求的教學用房和設施裝置。

(八)有與培訓專案相對應的課程和教材。

1.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專案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和培訓計劃,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

2.校外培訓機構選用的教材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與培訓專案及課程相匹配。使用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宗教和迷信。

(九)有健全的辦學章程和管理制度。

1.章程。校外培訓機構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規範,主要內容包括:學校名稱,地址,性質,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辦學宗旨,辦學規模、層次、形式,內部組織管理體制,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式,舉辦者、教職工、學生的權利義務,資產管理使用原則,財務管理,教職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學校終止的事由、程式,黨組織的建設,章程修改程式等。

2.管理制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育教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後勤管理制度等。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並進行法人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定標準,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相關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變更或登出登記。

審批登記

第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實行屬地審批、屬地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等申請。民政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統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法人登記管理。

第九條 舉辦者在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前,應當到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名稱預核准。舉辦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到民政部門辦理,舉辦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條 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須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的名稱、地址或姓名、住址及其資質,機構的名稱、地址、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培養目標、辦學形式、內部管理機制、黨組織設定、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機構擬登記型別等。

(二)舉辦者材料。舉辦者是法人的,應當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檔案、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聯合舉辦者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交聯合辦學協議。

(三)機構管理材料。包括:

1.校外培訓機構章程。

2.黨組織組成人員名單或黨組織建設計劃。

3.決策機構、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

4.擬任校長(行政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學歷證明、教師資格證、職稱資格證明等材料。

5.擬聘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檔案。

6.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資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7.辦學場地材料。利用自有場地辦學的,應提交相應的不動產權證明檔案,租賃場地辦學的,應提交出租方的不動產權證明和租賃協議(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不少於2年);對於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住建部門透過部門內部核查無法證明具有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的房屋,應提交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安全等級為B級以上(含B級)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依法需要辦理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手續的,應提供場所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手續,依法不需要辦理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手續的,舉辦者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標準規定做好消防設計、施工、驗收等工作,並書面作出合規承諾。

第十一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舉辦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受理。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稽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受理辦學申請後,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教育評估機構,對舉辦者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稽核,並對辦學場所及條件進行實地檢視,結合實際情況對校外培訓機構設定進行論證,提出稽核意見。

(三)審批。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經稽核材料、查驗現場後,在法定辦理時限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辦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依法許可設立的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到相應的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依法許可設立的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到相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第十三條 已登記為非營利性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再變更為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已登記為營利性的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可以申請變更為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並重新進行法人登記。

第十四條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可在同一縣域內設立培訓點,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可在同一縣域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辦學場所和教師配備應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實行“一址一證”。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應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經許可設立的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應當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分公司登記。

第十六條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任何機構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校外培訓活動。

規範辦學

第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專案和內容辦學,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在審批的地點之外辦學,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辦學許可證。

第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正式設立後,應當按照機構章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內部管理,最佳化培訓內容,改進教學方法,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依法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釋出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載明培訓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形式、辦學內容、學習期限、收費專案和標準等內容,不得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學生和家長,不得到中小學開展招生宣傳或者合作招生。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在釋出後15天內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培訓的,其招生物件、培訓內容、班次進度、上課時間等應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不得組織舉辦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培訓時間不得與學生所在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佈置作業。

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物件檔案制度,將培訓物件的姓名、培訓專案、培訓教師、培訓班次、培訓記錄以及就讀學校、年級、家長資訊等記入檔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招生時應當與學生家長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訓內容、培訓期限、培訓教師、課程安排、收費專案和標準、退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並認真履行服務承諾。

第二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收費管理的規定,並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對外公佈收費專案和標準、退費辦法以及投訴舉報電話。收費時段應當與培訓時間、內容、進度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對外公示的專案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物件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於培訓物件中止培訓,應嚴格按雙方協議約定及相關規定及時辦理退費。

第二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並定期組織教師參加業務培訓,不斷增強教師的師德師風,提高教育教學能力。

第二十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透過為培訓物件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變更舉辦者、名稱、辦學地址、辦學範圍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併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變更舉辦者的,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二)變更名稱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名稱預核准後,由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三)變更決策機構組成人員或校長(行政負責人),由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作出變更決議後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修改章程的,由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五)變更辦學許可證所載其他事項的,參照設立條件、設定標準和本辦法的其他規定由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凡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有變更專案內容的,應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換領新證。

第二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合併、分立的,在進行財務清算和學生安置後,由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併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出現依法終止情形的,須終止辦學。終止時應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退學費、清償相關債務、妥善安置學生,並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回辦學許可證,銷燬印章,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進行財務清算後,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剩餘財產應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辦學,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牽頭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管理,對校外培訓機構規範辦學進行監管,指導中小學校做好學生參加校外培訓的普查登記,做好學科類培訓超前超標教學的認定,牽頭組織開展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等。

公安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校外培訓機構做好安防工作等。

民政部門負責核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監督指導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遵守登記管理規定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查處職業培訓機構未經批准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校外培訓機構房屋安全。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校外培訓機構做好衛生、傳染病防控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發營業執照,對校外培訓機構食品安全、收費、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管理。

消防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指導校外培訓機構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配合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校外培訓機構資訊公示制度和年檢年報制度,將透過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名單及其主要資訊、年檢結果等向社會公佈;建立黑白名單制度,對證照齊全、辦學規範、信譽良好的校外培訓機構列入白名單,對未經審批登記、不按要求備案、違規培訓、存在安全隱患等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

第三十二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金融部門探索建立校外培訓機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餘額和大額資金流動,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

第三十三條 鼓勵透過建立校外培訓機構行業協會等方式,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約束機制和行業誠信制度,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交流合作、協同創新、風險防範、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橋樑紐帶作用,實現校外培訓機構自我管理。

第三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在辦學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附則內容

第三十五條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地具體實施細則,並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

課外輔導班管理規章制度範本1

  一、教師管理

  1、加強師德建設。教育教師遵章守紀,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認真備課、上課、佈置批改作業、輔導學生和組織課外活動;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2、認真執行教師工作職責,自覺、積極、有計劃完成工作任務,建立優秀的班集體。

  3、重視自身儀表及待人接物,言談舉止等方面對教育學生的影響和作用。穿著樸素、大方、得體,不化妝、不在教室吸菸。

  4、教師會議、班會及啟航全體活動,按時到崗位,做好組織教育工作。

  5、貫徹執行輔導班常規的各項要求,做好養成教育工作,並督促幹部,將執行情況據實向主管部門彙報。

  二、學生管理

  1、德育為首。開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紀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2、規範學生行為。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和《xx班規》。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

  3、堅持全員育人。輔導班有班主任制度,有與家庭、社會聯絡與合作制度。

  4、建立學生考勤制度,學生請假需家長電話通知並有簽字請假條,而且必須經班主任同意。

  三、課堂管理

  1、課堂秩序良好,無學生起鬨、說話現象。

  2、代課老師細心負責,講課內容栩栩如生。

  3、師生合作,交流,探討,班級氣氛活躍。

  四、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建立輔導班突發事件預警機制,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師生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護自救能力。

  2、每次上課對教室、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防火、防盜、防觸電、防滋擾、防中毒、防意外傷害等措施落實到位。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教室。組織學生戶外活動有安全措施。

  五、後勤管理

  堅持服務育人、管理育人。建立教師值日製度,保證整潔衛生;建立教室管理制度,堅持輔導員值班、巡查;建立發生群體性傳染病、食物中毒應急制度,及時採取隔離、治療措施。

  六、檔案管理

  建有檔案資料庫,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輔導班教學、教師業務、學生學籍、師生健康、人事、榮譽實物等各類檔案,保管好、使用好檔案資料。

  教學理念:在快樂中學習,在快樂中成長。

  課外輔導班管理規章制度範本2

  一、輔導目的:

  1、培養和發展學生的學習興趣、愛好和特長。

  2、擴大學生知識領域,培養學生的創造精神和獨立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動手操作能力。

  3、豐富學生的科學文化知識,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

  4、使學生熱愛學校生活,能輕鬆地接受知識,提高知識水平,增強適應能力。

  二、主要內容:

  1、學科輔導。學科輔導包括語數學科知識等。

  2、興趣小組輔導。主要包括:文藝、科技、體育等。

  三、輔導形式:

  1、個別輔導與集體輔導相結合。

  2、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確定輔導內容。

  3、輔導方式靈活多樣,可採用講解、練習、講練結合、講座、訓練、操作、製作、表演等形式。

  四、考核評價:

  1、輔導作業的佈置要有針對性。

  2、評價作眼於學生的文化知識水平地提高,文明行為習慣養成,以及興趣、愛好、特長的培養和發展。

  3、考核評價的形式主要有:書面考核、觀察、記錄、競賽、評比、彙報、演出等。

  五、輔導要求:

  1、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內容、輔導方式等,要有利於所有學生參加,不能只注意培養少數的尖子生,要注意減輕學生過重負擔。

  2、要注意學生的自主性,鼓勵學生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有選擇地參加輔導。

  3、要因材施教,對好中差學生採取針對性措施,規定不同的要求採用不同的方法,做到分別輔導,落實到人。

  4、要注重實踐性,讓學生多動手、動口、動眼、動腦,培養學生綜合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課外輔導班管理規章制度範本3

  一、管理老師崗位職責

  1、熱愛託管工作,對託管學生有愛心、責任心、耐心,尊重託管學生。

  2、主動與託管學生家長配合,及時向家長彙報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情況, 虛心接受批評、建議,不斷改進 工作方法。

  3、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做私事。

  4、團結同事,有意見透過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後議論。

  5、努力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促進託管學生動手、動腦,使 每個託管學生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健康發展。

  6、儀表端莊自然,服飾大方整潔,符合職業要求。

  7、舉止端正,語言文雅,說話和氣,待人熱情有禮貌,能主動問候別 人。為人師表,在學生面前行為規範,話不俗,語不高。

  8、愛護公物,講究衛生,保護各種設施、教具。

  二、管理老師崗位工作要求

  1、按照學生作業統計表安排好託管學生課業輔導計劃。

  2、負責搞好教室衛生清潔工作。保持室內通風、清潔整齊。

  3、抓好託管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與家長建立良好 溝通關係。

  4、關注託管學生的身體康健,天氣變化要提醒學生增減衣服。

  5、注意託管學生安全,家長來接送託管學生時,要簡單介紹託管學生 的當天生活、學習情況。

  三、與家長的日常溝通工作要求

  1、每日放學,負責接送的管理老師在安全接學生到託管班後,要以發簡訊方式告之學生家長。

  2、每日家長到託管班接學生時,老師須向家長介紹學生當天在託管班 的生活及學習情況,注意收集家長對託管班的意見和建議並做好記 錄;對託管期間生病的學生,管理老師還要當面向家長交代所採取 措施,建議家長做好相關護理事宜。

  3、對於因患病不能來託管的學生,管理老師要與學生家長經常聯絡,問訊學生病情,關懷患病學生。

  4、每週五下午,管理老師要填寫《託管學生家庭報告書》,並由學生轉 交家長簽名,在下週一上學時回 收家長簽名的反饋卡,並存檔。

  四、學生的接送管理

  1、學生放學,管理老師必須提前至少半十分鐘到校門等待;接到學生時,必須核對學生名單,防止漏接學生。

  2、接送學生上下學時,全體學生要分列隊行走,不允許學生亂跑亂奔;

  五、日常安全管理

  1、託管班必須建立來訪人員登記制度。陌生人員來訪時,當班管理老師必須問清來意並做好記錄,嚴禁陌生人員在沒有老師陪同的情況下參觀託管班或接觸學生。

  2、如學生家長委託他人來接學生時,當班管理老師必須當場與家長進行電話溝通,核實接學生人員的身份,必要時對通話過程要錄音,並影印委託人身份證件。

  3、學生在託管班發生突發事情時(如發病、受傷),當班管理老師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在第一時間向分管領導彙報情況,當事態超出老師處置能力並有惡化趨勢時,要立即送醫院並通知家長。

  4、加強對託管學生的安全教育,不允許學生在走廊、樓梯追逐打鬧。

  5、教育託管學生不要帶危險品上學或入班,每天抽檢學生所帶物品,注意觀察託管學生手裡是不是有打 火機、爆竹、刀子等危險物品,發現後及時收起來,防止發生安全意外。

  6、託管班嚴禁採用藥物滅鼠、滅蚊蠅,如必須使用時,要專人保管不得亂丟。

  六、消防安全管理

  1、及時檢查安全隱患,更換老化電線,消除安全隱患。

  2、及時更換破舊的消防器材。

  3、注意水、電、火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衛生管理

  1、室內外衛生每天一次小掃,每週一大掃並進行消毒。

  2、保持室內空氣流通,下班後開窗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新鮮。

  3、託管學生及工作人員患傳染病要立即隔離,並打電話通知家長接回孩子。

  教育託管班管理流程

  一、 學生放學後,託管班老師到學校指定位置接到託管學生,並帶學生回到託管班教室。

  二、 簡訊通知學生家長,學生已安全接到託管教室,請家長放心。

  三、 老師監督學生完成作業,並核對學生記事本,檢查作業完成情況。

  四、 指導學生修改作業中的錯誤內容,加強對易錯知識點的認識。

  五、 帶領學生複習當天所學內容,根據學校老師安排,有計劃的預習新課。

  六、 託管過程中,教師嚴格糾正學生的錯誤坐姿、書寫、用眼方式等。

  七、 學生在大廳或C1教師裡遊戲、背誦。

  九、 家長簽字,接走孩子。

  寫給小朋友

  一、按時完成作業

  二、溫習學過的知識,及時預習新知識

  三、正確的坐姿和用眼對我們有很多益處

  四、保持安靜,不要打擾其他小朋友做作業

  五、保持教室內衛生,請把垃圾扔到垃圾桶裡

  六、多讀書,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

  七、常運動,運動才能保持強健的體魄

  八、注意安全,不在教室內打鬧,不要亂跑,亂跳

  九、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十、相互幫助,與人為善

  教育託管班注意事項

  一、 託管班負責學生在託管期間的安全。

  二、 託管班負責指導學生完成當天作業,以及複習、預習。

  三、 託管教師不得對學生進行語言攻擊,不得體罰學生。

  四、 託管班應與家長保持聯絡,反應學生情況

  五、 託管班重視每位家長提出的寶貴意見

  六、 家長接走學生時,請簽名確認。

  課外輔導班管理規章制度範本4

  一、培訓要求

  1、所有參訓學員必須參加公司規定的培訓課程,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培訓,應提前提出申請,經班主任同意後,方可退訓,否則按曠課處理。

  2、提前做好培訓前的準備工作,培訓期間統一作息時間,一切行動聽從培訓安排。

  3、參培學員應充分認識培訓的目的和重要性,積極配合圓滿完成培訓任務。

  4、培訓期間,學員應精神飽滿、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遵守課堂紀律,積極思考,努力提升個人專業技能。

  二、課堂紀律

  1、培訓過程中,學員必須嚴格遵守培訓規定和課堂紀律。嚴格遵守培訓作息時間安排,不得遲到、早退、曠課。

  2、參訓學員進入教室後按規定位置入座。

  3、保持教室及周圍環境的安靜,嚴禁大聲喧譁,上課時不得隨意交談、隨意進出教室,保持正常的教學秩序。

  4、上課期間應將手機等通訊工具關閉或調入震動狀態,嚴禁在課堂內接打電話或發簡訊。

  5、參培學員不得在課堂上私下討論問題,如對課程安排或授課內容有問題、意見或建議,可在課間與老師溝通,不得隨意打斷老師授課。

  6、參培人員上課要認真聽講,討論時踴躍發言,積極參加各項課程訓練,完成老師安排的培訓作業。

  7、所有學員必須參加培訓考試,培訓不合格者不予發放簽約培訓結業證

  8、培訓考試成績、學員出勤情況和課堂表現記入中國人壽新人招募甄選系統,作為日後入司的參考依據。

  三、培訓環境管理

  1、愛護教室內的課桌椅、話筒、電腦等教學設施。不得在桌椅、牆壁以及各項裝置等地方亂寫亂畫。

  2、未經允許嚴禁隨意動用教室內的音響、投影儀、電腦等各類教學裝置。

  3、教室內禁止吸菸、吃零食以及吵鬧、嬉戲等影響正常教學的行為。

  4、每天及時打掃教室衛生,保持教室乾淨整潔,桌椅擺放整齊。養成良好的公共衛生習慣,自覺維護教室和公共環境的清潔整齊。

  5、出入教室及公司其他區域應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譁,影響他人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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